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fā)了《“十二五”時期稅收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要深化財產行為稅制改革。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博士生導師楊志勇。
楊志勇表示,深化財產行為稅制改革,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我國自1994年開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分稅制基本框架已建成,但還不夠完善,地方稅系不夠健全和地方稅權不夠完善是其中的突出問題。深化財產行為稅制改革,將有助于扭轉這種局面。
《綱要》提出,要立足于合理配置稅權與完善地方稅體系,以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完善資源環(huán)境稅費制度為重點,健全財產行為稅制。
楊志勇表示,資源稅主要是地方稅,適當提高資源稅稅負,既可以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又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特別是資源豐富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財力。資源稅改革不只是計征方式轉變,更重要的是資源稅稅負的適當提高。資源稅稅負不能無限提高,提高之后的稅負最終會反映在資源價格上。過低的資源價格會導致資源的濫用,但過高的資源價格,最后只會導致資源之于人類不再是資源。況且,資源價格還受國際市場的約束。因此,提出“適當提高”資源稅稅負是符合實際的選擇。他認為,資源稅稅負提高到什么程度才合適,是一個很難處理的問題。資源稅改革要與價、稅、費、租等機制聯(lián)動協(xié)調,無論從技術,還是從制度上來看,都是一個難題。資源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應該是什么樣的,迄今尚無廣泛接受的標準。國有資源補償標準怎么確定才能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都是困難重重。
楊志勇說,開征環(huán)境保護稅同樣有助于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這在《綱要》里也有提及。環(huán)保收費雖也能起到促進環(huán)境保護的作用,但環(huán)保稅作為一種稅,強制程度更高,作用更好。
楊志勇表示,在資源稅、環(huán)境保護稅和房地產稅等幾個稅種中,房地產稅將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對自用住房開征房產稅,影響面廣,如無相關配套措施,人民群眾的負擔必然增加。改革如果不謹慎進行,可能因此引發(fā)一系列社會矛盾。推進房地產稅,必須反映我國土地所有制的國情,必須統(tǒng)籌房地產相關稅費。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城鎮(zhèn)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币簿褪钦f,對自用住房征稅的前提是取消有關收費。現實中,有關收費很多在房地產開發(fā)和個人購買住房的環(huán)節(jié)已經完成。因此,必須處理好存量商品房和增量商品房的稅收公平問題,要防止對已經“被收費”的商品房的重復課稅。
楊志勇認為,從國際經驗來看,房產稅稅率不高,但由于房產價格絕對值大,低稅率所對應的應納稅額絕對值也不會太小。在大部分人沒準備好的情況下,就貿然對自用住房開征房產稅,房產稅很可能無法順利征收。稅收遵從上的不同,也會帶來新的稅收不公平。
他說,對自用住房開征房產稅不應該成為人民群眾的額外負擔,應該明確房產稅是相關收費的替代物,并將房產稅與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聯(lián)系起來。這樣做,既是房產稅自身屬性的要求,又可以加快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同時,房產稅的開征不宜與房價聯(lián)系起來。當前的高房價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擴大房產稅征收范圍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從增加住房供給上著力。
在楊志勇看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契稅的統(tǒng)籌改革,要在全方位稅制改革的視角中進行。特別是對于有專門用途的稅收(或類似于稅的附加),怎么與地方公共服務聯(lián)系起來,還需要更多的智慧支持。事實上,無論是城市建設,還是教育服務的提供,都得到了一般稅收的支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怎么服務于個性化的地方公共服務,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在談到對財產行為稅制改革的看法和建議時,楊志勇表示,財產行為稅制改革非常重要。從現實來看,相關稅種所提供的稅收并不多,但對地方政府來說至關重要。隨著改革深入,某些稅種所提供的稅收還將大幅增加,如房產稅就是其中一種。無論從國內企業(yè)的發(fā)展,還是從全球競爭的視角來看,稅制結構必須調整。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是大勢所趨,財產行為稅的地位也會因之大幅提升。因此,相關改革不再只是零碎的稅制改革,而應從全方位稅制改革的高度來統(tǒng)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