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出臺《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征免營業(yè)稅問題作出明確,而去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就明確了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究竟個人贈與、受贈不動產,牽涉到哪些稅費?各項稅費分別按多少比例繳納?
四種情形可免營業(yè)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辦稅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即: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
(四)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原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
稅務機關對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yè)稅免稅手續(xù)。
契稅、印花稅須全額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文規(guī)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
三種情況雙方可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辦稅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即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即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將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xù)。
其余受贈人按20%繳個稅
除上述規(guī)定的三種贈與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同時,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