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進一步便利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執(zhí)行中有關事宜作出明確。
通知要求,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下稱《稅務證明》):
(一)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ǘ⿵氖逻h洋漁業(yè)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fā)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ㄈ﹪H空運和陸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ㄋ模┍kU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ㄎ澹┚硟葯C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六)亞洲開發(fā)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yè)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ㄆ撸┩鈬蛧H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fā)協(xié)會、國際農業(yè)發(fā)展基會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八)外匯指定銀行除本條第七項外的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yè)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ň牛┪覈〖壱陨蠂覚C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ㄊ┚硟茸C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外國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對外支付其境內機票銷售款,可持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出具的免稅文件或有關兩國政府互免兩國航空運輸企業(yè)國際運輸收入稅收文件代替《稅務證明》。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航空公司境內代表處參照此執(zhí)行。境內旅行社對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機票銷售款,應按文件的規(guī)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稅務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為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的境內機構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所提交的《稅務證明》,僅需主管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蓋章,無需主管地方稅務局蓋章。
境內機構辦理下列境內外匯劃轉或境內再投資、增資活動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并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由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出具并簽章的《稅務證明》:(一)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所得利潤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將屬于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境內轉增資本或再投資;(二)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三)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yè)所投資的企業(yè)以外匯向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yè)劃轉利潤。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減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紅所得資金的購匯匯出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并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由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出具并簽章的《稅務證明》。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附:()關于《稅務證明》的有關規(guī)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二、通知所稱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yè)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通知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通知所稱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對于通知第一條所列的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證明》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單證,并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后加蓋業(yè)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按規(guī)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文件辦理,無需審核及留存《稅務證明》。
四、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ㄒ唬┚硟葯C構在境外發(fā)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ǘ┚硟葯C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fā)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ㄋ模┻M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ㄎ澹┚硟冗\輸企業(yè)在境外從事運輸業(yè)務發(fā)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硟葌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ㄆ撸﹪乙(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應當按規(guī)定提交稅務證明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yè)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