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支持寧波市金融業(yè)加快發(fā)展,寧波財政設立了金融機構引進與集聚政策扶持專項資金。為規(guī)范該資金使用,提高其使用績效,日前,寧波市下發(fā)了《關于印發(fā)寧波市引進金融機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財政工〔2009〕1049號)。通知中提到,對于符合資金申請條件的機構,將可享受一定的財政補助和獎勵。
上文提到的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支持寧波市外金融機構引進、金融機構入駐東部新城金融服務中心的相關補助和獎勵。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才能申請:1、在寧波市新設立或從市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業(yè)務總部或運營中心。2、入駐東部新城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qū)總部或運營中心、以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符合條件的機構將得到提供的補助和獎勵:
(一)對在我市新設立或從市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按其注冊資本4%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市內遷至東部新城金融服務中心的金融機構按其增加的注冊資本部分的4%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上述單家機構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業(yè)務總部或營運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及備份中心、支付結算中心、研發(fā)中心、業(yè)務管理總部等,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規(guī)模較大,工作人員100人以上、營業(yè)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實際投入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新引進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業(yè)務總部或營運中心、新引進的政策性銀行,其購建的自用辦公、營業(yè)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按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格的30%給予租房補貼。實際租金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實際租價的30%給予補貼。
。ㄈ┦型庑乱M的金融機構總部、業(yè)務總部、營運中心以及市外引進并進駐東部新城金融服務中心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自開業(yè)之日起,2年內其所繳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補貼,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給予補貼。
。ㄋ模┬乱M或搬遷到金融服務中心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qū)總部副職以上的高管人員,5年內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專項資金申請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可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財政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