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進一步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廈門地稅按照現(xiàn)代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要求,制定了《對納稅人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市地稅系統(tǒng)全面推行納稅人“無過錯推定”原則。
意見提到,“無過錯推定”原則,是指未經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不得確認其有涉稅違法行為。它包含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稅務機關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時,不應認定或推定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堅持疑錯從無;二是稅務機關負有對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三是稅務機關作出認定前,納稅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四是對納稅人符合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的,稅務機關應當做出相應處理。
“無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基本要求:依法治稅是基本前提;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觀念是堅實基礎;提高稅務執(zhí)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充分發(fā)揮稅收法律救濟功能是有力保障。
“無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具體要求:
稅收執(zhí)法行為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稅務機關在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過程中應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事實和證據方面
一是重視舉證責任。《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律制度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在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理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承擔納稅人行為違法的舉證責任,必須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對納稅人作出的征收、處罰等執(zhí)法行為。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應把握:納稅人有證明自己無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輕微的權利,沒有主動證明自己有違法行為的義務,但納稅人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在稅務機關調查詢問時應如實向稅務機關陳述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是全面收集證據。稅務機關必須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基本程序,稅務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必須做到合法、客觀、公正、準確、及時。收集證據時不能帶有個人的好惡或偏見,禁止選擇性取證,與待證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收集,做到全面、完整、直接。對于納稅人提供的對其有利的證據,稅務機關應當接收并記錄在案。
三是嚴把證據審查標準。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符合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才能作為認定涉稅違法行為的根據。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可能發(fā)生的涉稅違法行為提出合理懷疑,但不能通過推定結論代替證據。稅務執(zhí)法人員對自行收集和納稅人提供的證據,不能盲目地予以采納,應當審查評判其證明力,繼而認定涉稅事實和性質。
。ǘ┏绦蚍矫
稅務機關查處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形式、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以公正的程序確保公正的執(zhí)法。
。ㄈ┮罁投ㄐ苑矫
一是依據法律兼顧合理。當稅收政策規(guī)定缺失、模糊或存在沖突時,在不違背立法意圖、法律精神和稅法原則的前提下,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做有利于納稅人的理解、判斷和解讀。
二是禁止溯及既往。稅收政策規(guī)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適用于發(fā)生在稅收政策生效、公布或執(zhí)行起始時間以前的涉稅行為。
三是定性爭議予以從寬認定。稅務機關內部審議時對納稅人的涉稅行為在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見的,在與稅收政策法規(guī)不相悖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做出認定。
。ㄋ模┨幚矸矫
一是堅持疑錯從無。稅收執(zhí)法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稅務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過程中,面對疑案時必須切實貫徹疑錯從無規(guī)則,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時,不能認定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也不能做出疑錯從輕、從寬的處理結論或長期掛案不處理,應當做出涉稅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處理結論。
二是做到處罰得當。稅務機關依法處理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時,要充分考慮納稅人做出涉稅違法行為的主客觀原因,對照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zhí)行標準》(試行)相關規(guī)定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以下行為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納稅人有證據證明是不可歸責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涉稅違法行為的;納稅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納稅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