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日前,有部門反映,部分地區(qū)的農村電管站改制后,農村電網維護費原由農村電管站收取改為由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取(以下稱其他單位)。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是否免征增值稅問題,國際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guī)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鑒于部分地區(qū)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后,只是收費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fā)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