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10月26日,保監(jiān)會網站發(fā)布了《關于征求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保監(jiān)廳函[2009]370),就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相關問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將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審計對象主要包括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所承擔的責任:即,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合規(guī)性和內部控制有效性。
《征求意見稿》表示,對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其中,對保險集團公司下屬保險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的,可以由其集團公司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對總公司除總經理外的管理層成員進行審計,可以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組織實施。未實行審計集中制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確定具體審計機構和人員。
此外,《征求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高級管理人員任中審計年度計劃。對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實施任中審計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其他高管人員不得超過兩年。離任審計應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原則上實行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確有理由不能事先審計的,應當在審計對象離任3個月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