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針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中關于暫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條款中“住房”的認定問題,海南省地稅局近日發(fā)布通知,明確相關認定標準。
據悉,按照《通知》的規(guī)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tǒng)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針對上述規(guī)定,海南地稅局在關于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征管中住房認定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包括個人自建住房),凡房產(總)證中登記的房產性質屬于住宅種類(包括別墅、高級公寓),均應認定為“住房”。房產性質登記不明確或屬于混合用途的,不予認定為“住房”。個人銷售或購買自建住房,凡土地使用權證用地類型登記為住宅用地或商住兩用且房產證登記的房產性質為住宅種類的,均應認定為“住房”。對土地用途、房產性質登記不一致或房產性質登記為混合用途的,不予認定為“住房”。
此外,實行土地使用權證與房產證兩證合一登記的地區(qū),其住房的認定以土地房屋權證中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準,即土地用途登記為住宅用地的,認定為“住房”;土地用途登記為商住用地或城鎮(zhèn)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類型登記為住宅種類的,認定為“住房”。土地用途登記為其他類型用地的,不予認定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