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8年第二批403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77輛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9年6月30日,過期失效。針對上述規(guī)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專門發(fā)文(財稅[2008]150號),明確上述車輛報稅時需要提供的免稅資料等事項。
通知明確,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