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海關總署近日簽署2008年第86號公告,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及相關事宜。
公告稱,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xié)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寬度600毫米或以上,厚度超過10毫米的不銹鋼平板軋材等5類原產地為香港的享受零關稅貨物;新增茶、馬黛茶制品等3類原產地為澳門的享受零關稅貨物。
同時,修改《享受貨物貿易優(yōu)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氨芐青霉素制劑”等27項貨物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已配劑量含有磺胺類的藥品”原產地標準,新修改原產地標準也從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背景鏈接:關于CEPA
CEPA的全稱以中文直譯是"緊密經濟伙伴安排"。CEPA的英文是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CEPA。CEPA名稱的首次使用是2003年6月29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在香港與大陸鑒定CEPA后,澳門也于2003年在澳門特區(qū)政府總部,由當時的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在"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協(xié)議上簽字并舉行簽署儀式。
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guī)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yōu)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制品、紡織及成衣制品、化學制品、藥物、鐘表、首飾、化妝品及金屬制品等;最遲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yōu)惠。香港特區(qū)同意在協(xié)議下對所有原產于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并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guī)。
服務貿易方面,協(xié)議規(guī)定17個服務行業(yè)獲得放寬準入;至于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范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yè)合作、中醫(yī)產業(yè)合作。
2007年6月29日在香港政府總部新翼一樓會議室,在行政長官曾蔭權、原國家商務部部長薄熙來和約80位嘉賓的見證下,香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及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會簽署了CEPA第四份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涵蓋28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全部措施將于2008年元旦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