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針對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個別扣繳義務人以各種理由不據實代收代繳稅款,特別是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情況較突出的問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日前發(fā)布通知(),明確拒繳車船稅的有關問題
通知明確,對拒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將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ㄒ唬┛劾U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但同意在拒繳原因欄內簽字,經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ǘ┛劾U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且拒絕在拒繳原因欄內簽字,經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ㄈ┣楣(jié)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扣繳義務人在辦理“交強險”業(yè)務時,未向納稅人宣傳解釋車船稅有關事項,單方面認定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的,造成車船稅漏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納稅人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此外,因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或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未繳的稅款、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