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于10月28日下發(fā)了《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個文件,隨即成為了網民熱議的話題,很多人特別是眾多游戲玩家和網游運營商以及相關的網游虛擬物品交易網站等都很關心這件事情,同時,從這幾天眾多網站發(fā)表了網友的評論中感到誤讀此規(guī)定的人還不在少數(shù),尤其是剛剛看了《北京晨報》10月31日發(fā)表的《對虛擬貨幣征稅,只能是說說而已》一文后,更是令筆者感到非常驚訝,筆者認為該文作者完全是誤讀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文件,為此,筆者在此想談一下對該如何正確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這個批復文件的看法,以期達到解惑的目的。
首先,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個規(guī)定不是開征新稅種,近日網絡流傳的“虛擬貨幣交易稅”的提法是錯誤的,在《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款)中早已明確規(guī)定了“財產轉讓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此次,只是將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的“其他財產轉讓所得”這個問題予以明確而已,因此,正確的提法應該是“對個人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個人轉讓有價證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時所繳納的稅一樣,統(tǒng)屬個人所得稅。
其二,不存在如何界定“虛擬交易”的問題,至于網絡中關于“虛擬貨幣都能否跟錢一樣完全流通”、“是否有實質的交易行為”、“是否對所有虛擬商品交易都要征稅”、“如果是在游戲中賺來的‘貨幣’,被玩家減價交易,該不該收稅”等這些疑惑都是多余的想法。還有網友說“用虛擬貨幣繳稅”更可見其誤解之深。
對網游中的虛擬交易是不征稅的,這次的規(guī)定是對個人在現(xiàn)實中交易“虛擬貨幣”取得的所得(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征稅,而不是對游戲中玩家的(虛擬)交易行為征稅。大家千萬別把游戲中的“虛擬交易”與現(xiàn)實中“交易虛擬貨幣”這兩個慨念混淆了。玩家在游戲中“沒有實質的交易行為”的虛擬交易根本就不屬于現(xiàn)實中稅法管轄的范圍。
再者,國家稅務總局這個文件很明確規(guī)定只對“虛擬貨幣”的買賣所得征稅,沒有涉及網絡游戲中虛擬道具、物品買賣的征稅問題。
其三、個人所得稅不是流轉稅,簡單的說,這次明確的是只對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所賺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稅,而不是對整個交易額征稅。至于如果買進后再賣出是虧錢的交易,則根本無需考慮繳稅的問題,該項交易行為虧損了,沒有所得又何來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說呢?
這部分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個人出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減去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后的所得。適用稅率是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20%的法定稅率。
其四、本次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是只對個人買進虛擬貨幣再加價賣出的賺取的所得征稅。這個“買進再加價賣出”的行為過程很重要,可以說是本次規(guī)定的關鍵之處,也是恰恰被眾多網游玩家忽視的關鍵詞,筆者發(fā)現(xiàn)在網上玩家意見最多的就自己辛辛苦苦在游戲中獲得的虛擬貨幣賣出后為什么要征稅?
玩家自己在網絡游戲中通過游戲行為獲取的虛擬貨幣(如通過殺怪物從其身上得到的游戲幣、系統(tǒng)分發(fā)的游戲幣等)、賣出道具等虛擬物品從系統(tǒng)或其他玩家那里獲取的虛擬貨幣,這些都是玩家的“勞動所得”,也就是玩家自己獲取的虛擬貨幣,玩家將這部分虛擬貨幣在現(xiàn)實中賣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屬于本次所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主要是由于這部分虛擬貨幣在現(xiàn)實交易中的原值無法計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本次這個文件的規(guī)定,只有個人將收購來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再向他人出售時取得的所得才屬于征稅范圍(至于網游運營商銷售游戲中的虛擬物品、虛擬貨幣等取得的收入,則是屬于營業(yè)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其五、征稅與“盜號”完全不搭界,是兩個毫不相干的法律關系,有人說對買賣虛擬貨幣的所得征稅會助長“盜號”等不法行為,這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完全是沒有根據(jù)的猜測。從本文前面所述幾點完全可以看出,“盜號”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虛擬貨幣不屬于“收購網絡虛擬貨幣”的范圍,即使有人將“盜號”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虛擬貨幣賣出,也不會對其所得進行征稅。更何況,在沒征稅前,難道就沒有“盜號”的現(xiàn)象嗎?
其六,關于稅務機關如何對此征稅,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如何核定其財產原值,是個人進行申報還是由誰來扣繳,以及對交易行為如何進行監(jiān)管,這是稅務機關下一步的工作事項,而且相關稅法都有規(guī)定,有興趣的可以去查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絕不只是說說而已。能不能全面征收到位與要不要征稅是兩回事,在現(xiàn)實中,對商品交易、提供應稅勞務進行征稅同樣存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征收到位的情況,偷逃稅與反偷逃稅是永遠存在的一對矛盾,但是,如果僅僅因為有偷逃稅的情況存在就放棄對應稅行為進行征稅,這是非?尚Φ囊环N想法。
綜上所述,國家稅務總局這次下發(fā)的國稅函〔2008〕818號文件的主要精神歸納起來就是:對于個人將收購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再加價賣出后的取得的盈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最后,為便于廣大玩家理解,現(xiàn)舉例如下:
1、某人以100元人民幣買進某甲網絡游戲的虛擬貨幣1萬,再以150元人民幣賣給他人,其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賣出價元—收購價元=5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元×20%=10元
該人本次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元。
2、某人以130元人民幣買進某甲網絡游戲的虛擬貨幣1萬,再以100元人民幣賣給他人,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某玩家自己在游戲中獲得虛擬貨幣10萬,以1200元的價賣給他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作單位:湖南省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