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繼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后,昨天,《證券時報》刊載的“廣東、青島等地證券利息稅上調至20%”一文再度攪熱證券市場,同時也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據文章介紹,近日,廣東地區(qū)有投資者反映,其證券賬戶上剛打出來的活期利息是按照20%的稅率在扣稅,較之前5%的稅率突然提高了15個百分點。隨后咨詢證券營業(yè)部才知道,地方稅務局要求轄區(qū)券商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20%的稅率征收。文章同時列舉了關于證券利息稅率適用標準問題的兩大觀點:一種是認為按5%的居民儲蓄利息稅率征收;另一種是人為按照20%征收。
5%說:證券賬戶資金和銀行賬戶資金理不應區(qū)別對待
報紙援引專家觀點認為,投資者把資金從銀行賬戶轉移至證券賬戶,僅僅是資金的地點發(fā)生了變化,資金的性質并未發(fā)生變化,對銀行賬戶利息征收5%的稅而對證券賬戶利息征收20%的稅很不合理。而且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僅僅是一種委托關系,證券公司不可以也不能全權處置該部分資金,該資金依然屬于投資者儲蓄的一部分。因此,應該按照5%征收。
20%說:證券賬戶資金不屬于儲蓄存款規(guī)定范圍
廣州地稅部門表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僅為個人從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證券公司支付給個人的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適用《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不得減按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有關規(guī)定,按照稅率20%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自國務院去年7月20日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后,多數證券公司從去年8月15日起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均按5%的比例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但隨后不少地方稅務部門對此又發(fā)出專門通知,要求按照原來的20%征收,導致在全國出現部分地區(qū)以5%征收,有的地區(qū)則以20%征收的混亂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