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4號發(fā)布)有關規(guī)定,經報海關批準,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可以轉讓免稅進境機動車輛。海關總署日前專門下發(fā)第66號公告,對轉讓過程中需要在海關辦理的手續(xù)進行了明確。
據了解,此前,海關總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jiān)管辦法》中規(guī)定,使館和使館人員免稅運進的公自用物品在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不得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批準。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將已免稅進境的物品轉讓、出售、出租、抵押、質押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再次申請進境同類物品的,海關不予同意。對機動車輛的轉讓,《辦法》規(guī)定,使館和使館人員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除使館人員提前離任外,自海關放行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售。超過2年,需轉讓或者出售的,應當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規(guī)定轉讓給特定的受讓方。其中需要補稅的,受讓方應當補交稅款;受讓方同樣享有免稅運進機動車輛權利的,予以免稅,但海關在該機動車輛的剩余監(jiān)管年限內實施后續(xù)監(jiān)管。
海關總署表示,按照上述規(guī)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使館和使館人員申請將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轉讓給其他國家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時,應當首先由雙方分別向其主管海關遞交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轉讓申請表》。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出讓方憑其主管海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以下簡稱《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注銷手續(xù),并憑《領/銷牌照通知書》回執(zhí)向其主管海關辦理機動車輛結案手續(xù)。受讓方憑其主管海關出具的《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申領手續(xù)。
使館和使館人員將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出售給海關批準的特許經營單位時,應當由使館和使館人員向其主管海關遞交照會及經使館和特許經營單位蓋章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轉讓申請表》,由使館和使館人員參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辦理機動車輛注銷牌照等結案手續(xù)。特許經營單位向其主管海關補繳稅款后,海關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解除監(jiān)管證明書》。
外國駐中國領事館、聯(lián)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轉讓免稅進境機動車輛有關手續(xù),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