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日前下發(fā)《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_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8]1828號),就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_信息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給予明確。根據通知的規(guī)定,收費單位應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通知指出,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zhí)峁┍緳C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補償成本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依申請?zhí)峁┱_信息的收費,執(zhí)行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通知要求,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