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民政局日前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北京市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就做好北京市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的相關問題及四部門對該項工作的相關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
通知明確,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的北京市接受社會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還應注明捐贈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納稅人捐贈時應向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或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索取捐贈票據,并憑該票據按稅法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重申,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九個條件:
(一)致力于服務全社會大眾,并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節(jié)余主要用于所創(chuàng)設目的的事業(yè)活動;
(五)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九)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程序
通知明確,北京市民政局負責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的非營利性、公益性進行審核。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對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確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需向北京市民政局報送以下材料:
1.經業(yè)務主管單位核準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請;
2.北京市民政局批準登記(注冊)文件及社會團體法人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上一年度年檢合格證明(新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不需要提供);
5.上一年度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說明報告;
6.組織章程;
7.接收、使用捐款的財務會計及相關管理制度;
8.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北京市民政局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團體、基金會非營利性、公益性進行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名單及相關資料分別轉送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接到上款所述資料后,共同對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是否符合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確認,以文件形式下發(fā)接受捐贈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申報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時注意提供相關材料
通知明確,凡具有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行為的納稅人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須附送兩類資料:一是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資料;二是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北京市接受社會捐贈票據。
此外,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年度年檢情況、接受捐贈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會計報表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