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標準》。
6月1日起,因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到12%而造成虧損的單位,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按照原繳存比例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但繳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標準》還規(guī)定,由于經(jīng)營虧損使得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并且該單位職工平均繳存基數(shù)低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高于月平均工資的5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單位職工平均繳存基數(shù)低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資50%的,繳存比例可以低于5%.
市公積金中心表示,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授權各分中心、管理部審批符合上述條件單位關于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對這些單位提出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超出標準規(guī)定情形的,應上報歸集執(zhí)法處,由管理中心統(tǒng)一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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