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的管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guī)定,境內從事石腦油生產或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的企業(yè)應在本辦法發(fā)布后30日內,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提請備案。
免征消費稅的范圍
《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享受免征消費稅的石腦油范圍,進口石腦油免征消費稅, 國產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
具體講,石腦油生產企業(yè)自產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石腦油生產企業(yè)(以下簡稱銷貨方)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yè)(以下簡稱購貨方)作為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實行《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蹲C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征石腦油消費稅。
《辦法》明確,銷貨方將自產石腦油直接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應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蹲C明單》一式五聯(lián),只限于購貨方在向銷貨方購貨時使用。
享受免征石腦油消費稅的生產企業(y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規(guī)定辦理免稅申報。并提供《證明單》免稅聯(lián)清單以及免稅聯(lián)或者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另外,《辦法》還明確,購貨方用外購免稅石腦油為原料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既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同時又生產汽油、柴油等應稅消費品,其應稅消費品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并且不得扣除外購石腦油應納消費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