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商務部 海關總署日前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自由貿易區(qū)”的函》(商國際函[2008]15號)建議各有關部門、單位規(guī)范使用“自由貿易區(qū)”的表述,包括其名稱、譯名和相關內容。同時,建議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貿易園區(qū)”的表述。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解釋,所謂“自由貿易區(qū)”,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qū)通過簽署協(xié)定,在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服務和投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從而形成的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特定區(qū)域!白杂少Q易區(qū)”所涵蓋的范圍是簽署自由貿易協(xié)定的所有成員的全部關稅領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國已與東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蘭等簽署自由貿易協(xié)定,從而建立起了涵蓋我方和對方全部關稅領土(注:我方關稅領土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自由貿易區(qū)”!白杂少Q易區(qū)”對應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近年來,在國內一些公開發(fā)表的文章、內部工作文件和媒體報道中,常常出現另一種“自由貿易區(qū)”的提法,其對應的英文為FREE TRADE ZONE(以下簡稱FTZ,“自由貿易園區(qū)”),指在某一國家或地區(qū)境內設立的實行優(yōu)惠稅收和特殊監(jiān)管政策的小塊特定區(qū)域,類似于世界海關組織的前身——海關合作理事會所解釋的“自由區(qū)”。按照該組織1973年訂立的《京都公約》的解釋:“自由區(qū)(FREE ZONE)系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并免于實施通常的海關監(jiān)管措施。有的國家還使用其他一些稱謂,例如自由港、自由倉等”。我國的經濟特區(qū)、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保稅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等特殊經濟功能區(qū)都具有“自由貿易園區(qū)”(FTZ)的某些特征,但目前我國尚無與“自由貿易園區(qū)”完全對應的區(qū)域。
由于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譯為“自由貿易區(qū)”,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為避免誤解,便利工作,建議將前者統(tǒng)一譯為“自由貿易區(qū)”,后者譯為“自由貿易園區(q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