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調整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的通知》(銀發(fā)[2006]265號),決定對銀行(信用社)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進行調整。
根據(jù)《通知》規(guī)定,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調整的內容有以下幾項:
(一)新增“納稅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和“稅票號碼"要素內容;
(二)將“付款人名稱”修改為“付款人全稱”;
(三)將“打印日期"修改為“打印時間”,具體格式為“年月日時分”;
(四)將憑證用紙尺寸修改為“14.85公分×21公分"。
《通知》同時明確,調整后的憑證自本文印發(fā)之日起啟用,現(xiàn)行憑證仍可繼續(xù)延用3個月。
調整后的憑證原則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遺失等特殊情況,付款人需要重新開具付款證明時,經(jīng)收銀行(信用社)應核實付款人的書面申請和付款人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蓋銀行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調整后的憑證不允許分頁打印,每份付款憑證最多可打印14個稅(費)種。各級稅務部門應將發(fā)出的每條電子繳款書信息包含的稅(費)種控制在14個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