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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完稅價格如何確定及程序方法等問題
核心提示:
來源:海關總署 日期:2007-12-7

  問: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程序如何?

  答: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程序包括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啟動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fā)的《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如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前述資料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制發(fā)《價格質疑通知書》后,出現以下情況,海關可以啟動價格磋商程序, 與納稅義務人充分溝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制發(fā)的《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并填寫《價格磋商記錄表》。如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前來磋商的,視為其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海關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種非成交價格法確定完稅價格。

  在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做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根據要求出具《估價告知書》。

  問:有沒有簡易審價程序?

  答:為了提高審價效率,方便企業(yè)通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海關可以采用簡易審價程序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海關經審查認為進口貨物無成交價格的(比如寄售、免費交付、贈送等),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經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對于加工貿易料件及其制成品等特殊貨物進口或內銷,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直接啟動價格磋商程序。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磋商,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對于下列情況的,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不進行價格質疑以及價格磋商,依次使用相同、類似、倒扣、計算、合理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

  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

  問:如果成交價格不符合海關法律規(guī)定條件,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海關怎樣進行估價?

  答: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是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二是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三是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四是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是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問:海關估價時當事人要做些什么?

  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價過程中,如果不積極配合,不主動提供相關價格資料,很可能導致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海關的支持和認可,造成利益上的損失。曾發(fā)生過多起類似的案例,由于當事人對海關審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認識不足,未在價格質疑或者磋商過程中積極為自己的主張?zhí)峁┯辛Φ淖C據支持,總認為海關是職權部門,理應掌握更多的價格資料,從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責任。在此,有兩點要特別提醒當事人注意:

  根據《審價辦法》的規(guī)定,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特殊經濟關系一旦被海關審查認定后,納稅義務人對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負有舉證責任。我們知道一般行政訴訟舉證原則是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義務,但是這里實行的是一種舉證責任的倒置,除非納稅義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該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否則海關就有理由不接受其申報的成交價格。

  海關如果審查確認申報價格不符合《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則申報價格的真實與否不影響海關對申報價格的調整或估定完稅價格。有些納稅義務人認為海關必須首先核實其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才能不接受其申報價格。但實際上海關只要有證據證明申報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就可以依法對申報價格進行調整,行使估價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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