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稅總局下發(fā)《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后第7日,即8月2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發(fā)布了六條補充意見。在這一實施細則中,諸如無法提供房屋原值憑證的業(yè)主如何納稅、個稅減免、個人住房出售購買時間確定、代征稅機關等一系列市場存疑問題,都一一給予了界定。不過,對于如何避免“陰陽合同”、房屋銷售價格評估等事項,細則未予回答。 無原值憑證普通住房按1.5%征個稅
“補充意見”指出,對于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應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暫定為:普通住房按住房轉讓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轉讓收入3%核定。
上述所指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1年內換購住房者可免稅
“補充意見”還規(guī)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guī)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的,全部免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部分免稅。若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現(xiàn)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賠償費,或者拆遷補償款,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契稅完稅時間是重要依據(jù)
“補充意見”對個人住房出售、購買時間和自用起始、終止時間的確定問題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時間以“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填發(fā)時間為準,重新購房時間以契稅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填發(fā)時間為準。
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納稅人,住房自用起始時間按照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購房時間;對根據(jù)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jù)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對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住房自用終止時間以國土房產代征單位受理其產權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國土房產登記部門代征個稅
“補充意見”規(guī)定,對個人在2006年8月1日之前已銷售的住房,必須在2006年8月8日(含當天)之前向國土房產稅收代征單位遞交有關資料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而對個人轉讓房產取得的所得,委托國土房管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時代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由各區(qū)地方稅務局委托轄區(qū)國土房產代征單位代征。區(qū)地稅局對代征單位的征稅行為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并提供政策指導。 未提及“陰陽合同”
記者發(fā)現(xiàn),“補充意見”對市民和地產中介十分關心的一些問題,并未作出任何說明。例如,市場中盛行的“陰陽合同”如何判定、哪家機構劃定市場評估價、征收機關如何核定轉讓收入等。因此,業(yè)內人士指出,若要強制實施繳納個稅,深圳還需要出臺一系列更細的規(guī)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