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納稅人延期申報和報送核準管理,規(guī)范稅收征收管理行為,日前,北京市國稅局發(fā)文明確,納稅人預繳稅款超出納稅人實際申報應納稅款,經納稅人申請可抵繳下期稅款或在當期做退稅處理。納稅人預繳稅款少于納稅人實際申報應納稅款,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在申報的同時補繳少繳稅款,系統(tǒng)產生的滯納金,按規(guī)定通過文書作不予加收滯納金處理。
相關法規(guī)鏈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核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國稅發(fā)[2007]29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