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從2007年1月1日起,凡辦理以下稅務事項必須出示新的稅務登記證。 一、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二、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三、領購發(fā)票; 四、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五、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請各納稅人相互轉告,并遵照執(zhí)行。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